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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/12/18 12:21蘋果日報黃士元/台北地檢署緝毒組主任檢察官

 

行政院研議設立毒品法庭並請衛福部評估多元處遇配套方案,被視為我國毒品立法第三次變革的重要起點。圖為警察查獲毒品。資料照片

 

最近,行政院審查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第11條之1施用三級毒品修法草案時,升級研議設立毒品法庭並請衛福部評估多元處遇配套方案,這是非常值得讚許的一步。

回顧我國毒品政策的立法,曾歷經兩次重要的變革。第一次是在民國87年,將《肅清煙毒條例》修正為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。在此之前,檢察官只能起訴吸毒犯,由法官判被告罪刑。該次修法後,首次將吸毒犯定性為需接受治療的「病患型犯人」,可入監所進行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,接受「機構內處遇」,然後為不起訴處分。

第二次重要變革則是在民國97年,立法者強化「治療優先於刑罰」的理念,賦予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戒癮治療的選項和資源。這是一種「機構外處遇」,檢察官可以命被告先到醫院接受一年的戒癮治療,包含藥物、心理與社會復建治療,並定期向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驗尿,順利完成即可結案,若不配合則將遭到撤銷緩起訴處分而被提起公訴的後果。

前兩次的變革,都提升且改進了毒品多元處遇的手段。尤其,海洛因吸毒犯導入美沙酮的戒癮治療手段,在司法和衛福機關的合作下,已經讓我國海洛因人口逐年下降,在年輕族群之間獲得了相當的遏止與控制。然而,這十年來,安非他命持續猖獗,而各種新興毒品不斷湧現,尤其愷他命、大麻、搖頭丸此類娛樂性用藥大幅擴散。在即將邁入民國107年之際,我們必須正視毒品情勢的社會變遷,開始推動第三次的變革,而毒品法庭和多元處遇模式的戒癮治療,應該就是這一波變革的起點。

當然,要進行重大修法的變革,實務運作的配套也應該有所準備。事實上,各地檢署和衛福部所轄各醫療機構、縣市政府毒防中心,這幾年來的運作與磨合,都已經有了相當穩定的基礎。而現行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的「機構內處遇」,優點在協助處理「戒斷症狀」及毒品環境的暫時隔絕,但若能搭配「機構外處遇」,將更有助於輔助落實毒品法庭的多元處遇理念。

以筆者服務的台北地檢署為例,戒毒團隊所執行的「非鴉片類藥癮戒治計畫」,就是值得引介的一個多元處遇模型,也是為修法變革所做的前期基礎工程。這個計畫是由衛福部與台北市政府編列款項,補助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在內的指定醫療機構,設置個案管理中心,配合地檢署執行戒癮治療,並邀請社團法人解癮戒毒協會等公益團體組成聯合團隊。緩起訴被告被地檢署轉介到松德醫院成癮防治科時,是以個案管理方式,進行醫療、心理諮商、認知行為或職能治療。被告若同時參加戒毒協會舉辦的「正念減壓班」全人康復課程(每期4個月,隔週上課,一次2小時,共8),於課程進行期間可減少到觀護人室報到,且若順利完成8次課程,到醫院接受治療時,更可以獲得補助驗尿費與心理治療費用,這是國內首創對於積極戒毒者的「心理酬償」機制,而課程內容由動機式晤談開始,介紹毒品的真相,並輔以正念靜坐(解毒禪修),希望達到增強自主戒癮動機、反思生命歷程、增強自我調控能力與以自身力量脫離毒品控制人生的目標。

在松德醫院的主持下,經追蹤統計發現確實有成效:()根據北檢觀護人室提供的104年度驗尿資料顯示,單純到醫院接受治療的171人中,有97(57%)因驗尿陽性而遭撤銷緩起訴處分,只有73(43%)順利結案;除至醫院外,同時參與戒毒協會輔導完成課程的174人中,僅有49(28%)因驗尿陽性而遭撤銷緩起訴處分,另有124(71%)順利結案。()根據松德醫院提供的個案尿液毒品篩檢陽性反應資料(因醫院與觀護人室均有驗尿機制),參加「正念班」的92人中,只有4(4.3%)為陽性,非正念班的240名個案中則有81(33.8%)有陽性反應。

可見,在醫院成癮防治科專業醫師的妥善監控下,除原本醫師、藥師、護理師、心理師、社工師與職能治療師的專業治療外,輔以私部門的專業公益團體參與協助戒毒,可以發揮互補效果,且成效更佳。

當然,並沒有單一種戒癮方式可以適用於所有人,因此有必要推動戒癮多元處遇的環境。例如新北市政府毒品防制辦公室也相當積極,近兩年也編列預算,補助新北市民入住全省各地中途之家,105年合作者有6家、106年則已達10家;且105年補助個案每月1萬元,106年每月15千元,1名個案終生最多補助18個月,一年新收個案約15人,平均入住期間約89個月,既有隔離毒品環境的效益,也有宗教團體信仰的支持,且安排技能課程以利復歸社會。惟因需長期入住,故屬「機構內處遇」方式,且獨立於司法外進行,目前較難明瞭其戒毒成效。但這是值得肯定的多元處遇模式之一,倘若能夠納入司法戒癮治療領域的一員,在被告初期大多欠缺「病識感」(不認為生病),不願配合就診的情況下,有司法機關充當醫療與民間戒癮團體的強力後盾,並由觀護人協助督導,將會是毒品法庭的基礎配套。

筆者以為,地檢署、縣市毒防中心、醫院、公益戒癮團體這四根支柱必須密切合作。具體方法是要建構以個案為中心的合作關係,讓戒癮治療的過程隨時回報到司法機關,再動態反饋回到各執行機關,依個案情況即時調整處遇強度,例如是否增加矯正強度,或者提供心理酬賞來獎勵改正。具體操作上,地檢署可透過緩起訴處分金或毒品防制基金的補助方式,來扶助公益戒癮團體和多元處遇機制,並引導其處遇方法應符合個案的個別化需求,且具有可驗證性,而目標就是達成康復,甚至能走出去分享自己心路歷程以成就他人,讓更多患者建立自信,不再用毒。

若能創造更多元處遇的戒癮模式,政府能妥善孵育醫療機構、心理諮商、民間公益戒癮團體的健全環境,便是為毒品政策的進階版,打造真正穩固的地基。而且,各醫療機構、心理諮商和公益團體為爭取信賴,自然會提出其具有可驗證性的戒毒方法論與實際作法,逐漸形一個有效的知識與實務界社群。而彼此既然都是在此領域深耕多年的專業人士,對話與溝通學習的成效更易加倍,科學研究的方法自然應運而生,四根支柱合作的能量自然愈益强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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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網址: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new/realtime/20171218/1261495/

因此,政府的職責在於,政策上引導產生多元處遇模式的良性競爭環境,就會激盪出更好更多的戒癮處遇方案,也就可以提供未來毒品法庭依個案需要而搭配選用。我們期待,民國107年是我國毒品立法第三次變革的重要起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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